A:
您好,我因7/4-7/11因生病原因請假了,7/24因不想再聽到課長碎念自己委屈故有口頭提出離職,但過後冷靜思考後反悔了,不應當因他人想法來影響自己,所以跟課長提出不離職的請求,但已遭駁回。目前一直以我請病假為由及我已提出口頭請辭的理由,逼迫我填寫自願離職單,想請問我該怎麼做
您好,
依題旨,因勞基法未為特別規定,則勞動契約之成立或解除不以要式為限,故為資遣或離職以口頭或書面表示均得為之。次按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則如若您既已對公司之主管表示離職之意,且公司主管亦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則當時應生自願離職之效力,在未經公司同意前,你如欲為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則應不生效力。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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