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本人於民國80幾年幫朋友做保人(二胎房貸保人)。友人房屋於921地震被判半倒,後又因財務不佳,房屋被銀行拍賣,一胎銀行取走拍賣全額。二胎銀行沒拿到錢,友人當然無力償還欠款,以至於銀行找上我索還。但銀行專員無法提供當初保人合約。
目前狀況是(一)二胎銀行有針對友人執行每月扣薪。(二)銀行找我還款,以便解除保人資格。(三)銀行透過法院執行查扣我的年度所得退稅。
我的問題是(一)二胎房貸保人,算是一般保人或是連帶保證人。(二)我可以向法院提出(先訴抗辯權?)。(三)針對以上我該如何自保?
註:收到法院執行狀(2019.07.18)
謝謝解答!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此即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係先向債務人起訴並為強制執行之意,惟實務上常見者,即於保證契約中載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表示將來債務屆清償期時,債權人即得逕向保證人求償,無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保證人如拋棄先訴抗辯權,依民法第746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即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故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得請求保證人為清償,保證人不得予以拒絕.
本件若您已收到執行命令,則表示先前銀行可能已對您取得執行名義,所以應先釐清銀行的執行依據為何,才能進一步確認本件您是否能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停止執行,以上希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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