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張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離職金賠償問題,依您所述事實供意見供您參考:
一、依據您所述,醫院因您提出離職,醫院以您任職未滿9個月要求您賠償違約金,依您所述事實,應該係因醫院與您之間曾簽署聘僱契約中約定服務年限條款。
二、根據勞基法第15條之一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三、準此,設若您與醫院間簽署之聘雇契約如約定服務年限,應先符合前開規定,若違反時,依據同條第3 項規定,應屬無效。
四、又,設若雙方約定之條款係屬有效,則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您仍可依法仍可與醫院協商酌減金額。
謹提供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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