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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辭去董事長職務

辭去董事長職務


邵OO 發問於 2019-07-19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我是甲種小客車租賃公司負責人,公司有四位股東我也是股東之一。目前想辭去董事長一職應該如何處理。謝謝你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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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邵董事長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辭任董事長問題,謹提供意見供您參考:
一、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與公司是委任關係,董事長係由董事所選任,依據民法委任章節規定,委任關係委任人與受任人均可隨時終止。
二、又,董事或董事長之辭任,可以口頭或書面為意思表示,然為避免日後爭議,仍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此可參閱經濟部80年9 月7 日經商字第223815號函釋: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192 條第3 項(現為第4 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而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須經公司之承諾。董事之辭職,向公司之代表人(董事長或其代理人)為辭任意思表示即生效力。至於辭任之意見表示,以口頭或書面為之并無限制。僅前者依民法第94條之規定,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而後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參照)。
三、綜上,建議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公司辭任董事長之意思表示,並請公司辦理變更登記,以利日後舉證,降低法律風險。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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