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做工程的,有跟業主簽合約一式二份,但業主之後沒把合約回簽給我們,但之後請款照常有付款,合約如果內容裡沒寫做副本,封面蓋正本章和騎縫章ok嗎?騎縫章如果蓋錯漏了幾頁有關係嗎?要重送合約給業主嗎?
A:
您好,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在工程契約中,當契約雙方對於施作的工程內容、履約期間、價款達成共識,則契約即能有效成立。雖然契約的成立原則上不以書面為限,即便是口頭合意也能夠有效成立契約,但當發生爭議時,若能提出書面資料作為佐證,就能有效提高可信度。
此外,民法第491條第1項:「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因此,在承攬關係中,即便未訂定契約,但承攬人(施作工程者)要求定作人(即業主)給付報酬時,定作人不得因為未約定報酬而拒絕給付報酬。
一般而言,契約約定一式二份主要是為了讓雙方都能隨時了解合約內容,並確認權利義務之範圍,並可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淪於各說各話,降低雙方舉證困難,契約的效力並不會因為沒有一式二份,或是未註記正、副本而有所影響。此外,騎縫章也是為了確保合約內容連續,沒有中途遭抽換所設計的制度,除非對方提出爭執,否則並不會因為漏蓋騎縫章而有所影響。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業主未將合約回簽,表示您所取得的書面合約上面並沒有業主的簽名,雖然目前對方都有如期付款,但對於契約的其他條件,例如工程內容、期間、驗收等情況若有所爭議,未來仍可能面臨舉證上的困難,在無法提出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就只能靠其他資料,例如通聯記錄、證人來證明雙方對於原本的工程合約確實有合意。
因此,若可行,仍建議您要求業主補齊簽名,以避免將來產生糾紛,未來於施作工程前,亦須確保雙方均於合約上用印。
簡要說明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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