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在職一年了,最近私下在IG上賣公司商品,用公司照片,再用公司食譜做商品用員工價拿去賣,請問如何辦.
去警局備案嗎?或是用法律追訴權請它自願離職,或是賠償呢?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刑法業務侵占罪及勞動基準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問題:
依據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員工未經公司同意,私下販賣公司商品,應視其職務是否持有或保管公司商品之責任,如果員工負有持有或保管公司商品之責任,則其行為可認為屬於業務侵占。
由於員工之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2條之相關規定,如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情況,雇主得不經預告直接解雇該名員工。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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