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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是否須向法院聲報清算


何OO 發問於 2019-07-11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有限公司辦理解散登記跟稅籍註銷後,若於國稅局完成決算與清算程序後,還需要到法院辦理清算(聲報清算)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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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第79至第97 條)。而有限公司在清算程序中,依序要進行公司解散登記、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所得稅清算申報及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因此,在清算程序中,除了依公司法第83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外;依公司法第92及93 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並於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故完成結算與清算程序後,依規定,仍須由清算人向法院完成聲報程序。
倘若逾期未聲報,依公司法93條第2項規定,將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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