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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女友定居21歲男友家


林OO 發問於 2019-07-09 | 臺北 | 其他

Q: 甲方(女友)17歲乙方(男友)21歲,甲方未滿二十歲,因為個人因素,而住進乙方家,這樣乙方有構成誘拐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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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

按和誘係指未違反被誘人之意願,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因此其前提要件有二,一、脫離家庭監護範圍;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如果被誘人隨時可以方便離開,或客觀看來,被誘人根本未置於任何人實力支配之下,則不會成立該罪。
另依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若甲女是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和誘之條件不合。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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