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因公司以業績不佳將我於12/12解僱,公司也允諾會依據勞基法之規定給予我相關的資遺費
但在12/12號就要我立即離開公司,我是否可以依勞基法規定要求預告20天的工資以及尚未休假
的4天特休,來要求公司付給12月的薪資
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您的陳述,公司似不構成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主張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至多構成工作上不適任之事由 亦即,原則上雇主須經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並應該遵守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及加發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
(二)該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您仍得請求雇主給付十
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二日之薪資。
(三)若您與雇主無法達成共識者,可向縣市勞工局申訴,請求他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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