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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與拆夥問題


許OO 發問於 2019-07-06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們是間很小的有限公司,媽媽是負責人,有新研發的產品成功了,但因為她自己之前研發初期投入不少資金導致後來無法繼續。她的朋友知道這事後說要合夥投資這產品,於是媽媽制訂了一份很簡易的合夥契約寫明各自的合夥義務與比例分配(媽媽55% ,對方45% )與對方簽署。

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第一、這個合夥人僅出錢投資這新研發的單一項目,並沒有在公司擔任職位,也沒有投資我們公司的其他事業,他卻把自己當公司老闆想隨意進出公司,甚至隨意指揮公司內部人員幫他做事,另外又擅自動用公司的產品跟設備,請問我們可以主張他不能隨意進出我們公司跟動用產品或設備等等嗎?

第二、目前單以這個合夥項目來說還沒獲利甚至是負債的狀況,還需投入更多資金以取得國家認證,但這合夥人不願再按比例拿錢出來,也不履行他的合夥義務(找其他人進來投資及拉業務進來),請問我們可以要求他拆夥嗎?目前這項目是負債,這樣我們還要還他當初投入的錢嗎?

第三、如果對方堅持不拆夥又不再拿錢出來,這項目的工廠還在營運中,現在變成我媽要繼續投入資金負債,這樣怎麼辦?有沒有什麼法條可以解決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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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合夥的事務,如無特別約定,是由合夥人全體共同行使,如有特別約定,可由其中一人單獨執行,不過其他無執行權之合夥人可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及檢查帳簿。另外如無特別約定,合夥人是無另外增加出資的義務。

如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可於二個月前聲明退夥,退夥與其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財產狀況來結算。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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