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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曠職的定義

關於曠職的定義


陳OO 發問於 2019-07-04 | 臺北 | 製造業

Q: 律師 您好 :

公司員工不按照公司規定請假,甚麼情況可視為曠職?
是內規視為曠職即可生效嗎? 或是有法律的情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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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
1、按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則是否已確實完成請假手續,如非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否則原則上應由員工親自事前請假。倘無完成請事假之手續而未上班,恐被認為係曠職。

2、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下同)76年10月16日臺勞動字第4560號及80年9月24日臺勞資二字第24505號函釋意旨:「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此乃「法定終止事由制」,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因此勞工遲到、早退之時間僅能作為不計薪之基礎,如按您所詢問,本題公司內規則,若係以遲到、早退視為曠職之情形,則除違反勞動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及上開函釋規定外,更有可能因違反勞基法第7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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