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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


陳OO 發問於 2019-06-30 | 新竹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我目前在私立幼兒園擔任助理教保員,晚上讀大學。
我9月份開始星期五下午必須上課,園方說人力上無法配合叫我做到7月底,請問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去年8/20我們還有簽約簽教保服務人員約用契約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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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姐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園方無法配合您所提出之週五下午上課之要求,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之疑義,謹依您所述,回覆如後:
一、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又,根據勞保局網站公告內容:「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4.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三、綜觀您所述,您所提出之週五下午上課之需求,係屬於勞動契約條件之變更,仍應經過勞雇雙方協議,若無法與園方達成共識,您主動提出離職時,除非符合上述一、二點所述非自願離職外,恐無法符合非自願離職之要件。
謹向您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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