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原為合夥公司股東,但股權卻被私自過戶,相關會議記錄均未經原股東簽章,偽造文書自知悉後,多久內要提告?
A:
您好:
壹、依題意,若有偽造簽名製作文件而過戶股份之情形,可能涉及下述三罪名:
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第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貳、以上三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不適用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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