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一下
4/27台灣之星委託的債權公司由法院寄出一份執行命令(是寄給公司的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上面顯示的是民國100年12月20日的積欠,到門市台灣之星詢問說當初是威寶電信的違約金。
想詢問的是這麼久了為何一來信就是法院強制,<附表是新台幣(下同)4999元,及自10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本件執行費44元>,但我很納悶,算一算7千多換完為什麼或扣押17599元,而且我一直記得有繳納了,只是門市就是沒紀錄,想問問我現在應該怎樣處理?!能否申請異議呢?謝謝
A:
1.想詢問的是這麼久了為何一來信就是法院強制,->
若未起訴過,可能有支付命令您未異議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如果未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拿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2.算一算7千多換完為什麼或扣押17599元,而且我一直記得有繳納了->
法院公文會有計算方法
3.能否申請異議呢?->
若未於支付命令異議期間異議, 無法再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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