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9點分別定有明文。
您的情況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需視您所購買的方式,是否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範疇。又關於換貨之運費,若您與賣家事先並未有任何約定,且並未有任何買賣事先之記載,依照前述規定則視同運費由賣家負擔。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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