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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棄單


孫OO 發問於 2019-06-18 | 桃園 | 其他

Q: 你好,想請問因為我在臉書看玩具直播拍賣,經過對方的介紹之後喊了+1,但是之後我在其他平台發現有更便宜的價格,於是棄單了對方告知如不匯款會報警處理,請問這樣的話我會有什麼責任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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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345條、第231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據買賣契約之規定,只要當事人針對標的物及價金都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一旦契約成立,雙方就負有契約義務,買方應該支付價金,賣方應該交付商品。如果在賣家催告以後買家還不支付價金,就要依照民法第231條負擔遲延的責任,並且依照第233條加計利息。
依您所述,商品的內容跟價金都已講清楚,賣家才說要買的+1,則您與賣家買賣契約即成立,倘若棄單則對方可起訴請求您支付價金,履行買賣契約。
惟若您依約履行了,網路購物也有退貨的規定,根據消保法第19條,網購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7日內都能退貨。您的情況臉書+1買東西,也是網購的一種,因此可以在7日內退貨。不過,不是任何網購商品都能退,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有7類商品是不能退的。建議下次網購時,需多加留意。
謝謝!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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