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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遺失供應商擔保票據

遺失供應商擔保票據


武OO 發問於 2019-06-17 | 臺北 | 製造業

Q: 您好,請問若我方在發包工程中已收取廠商工程訂金等額之擔保本票,在工程驗收結束後廠商要求歸還,
卻發現不慎遺失,此時該如何處置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本票有載名交付指定人並已蓋上禁止背書轉讓章)

票據法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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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權利人應為以下步驟:
一、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相關事項,通知付款行庫。
二、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備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副本郵寄至法院,取得法院收狀簽章之副本後,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即將前述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副本送交付款銀行備查,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應持該公示催告裁定前往報社刊登全部內容廣告一日,再購買所刊報紙二份,核對內容是否有誤,如內容正確,請標示登報位置後,將其中一份以陳報狀向法院陳報,一份自存。
五、俟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若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及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聲請除權判決。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再持該判決書正本到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止付款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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