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由於您已經收到法院核發的裁定確定證明書,因此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您得以該支付命令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具狀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書狀例稿可以從司法院網頁進行下載,網頁連結如下: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3.asp)。
具狀後法院會進行後續執行程序,若是債務人為法人,法院應會發函或裁定命您向商業登記處申請公司登記資料卡,屆時該資料上面即可顯示負責人相關資料,您得持該等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或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清單及財產等資料。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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