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家單位(學校)發函,要求我方公司依據曾派員公參加之施工協調會議的記錄結論,給付(吸收)甲廠商裝修工程費用以俾免累訴,我方已以公文回函無法同意,此公家單位要求給付(吸收)第三方廠商工程款,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甲廠商是否能依據此公家單位函文對我方提出訴訟?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當時施工協議會議的內容,看當時到底達成怎樣的協議,而本件有可能是履行契約的問題,不必然即返還政府採購法之問題,而甲廠商能否據此函文對您方提出訴訟來請求,仍應回歸到當時的施工協議會議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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