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概要回答如下
一、按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的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物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次按「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佈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亦有明文。上開條文即為商標權及著作權之權利耗盡原則。是以臺灣代理商販售商品於市場上流通時,臺灣代理商顯然是得到商標權人同意之人,那麼消費者在市場上買了正品後,自然可以任意處分該產品,商標權及著作權人不能再主張消費者轉賣等行為侵害其商標權或著作權。
二、但須注意不能逕將商品官網型錄、照片、影片或廣告直接上傳到自己的賣場上做為宣傳使用,只要是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他人的著作用於產品銷售,都可能構成著作權(重製權)之侵害,是以轉賣商品最保險的方式就是自己另行拍攝照片、自行撰寫文案,以免因重製他人圖文,而侵害他人著作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祝您圓滿順心解決問題
陳詠琪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