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為銀行已經向法院提出訴願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置才能將傷害減為最低呢?
又按民法第七百五十條規定,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所變更 ,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因為還有2個貸款我也做保
主債務人已經申請展延銀行也同意
請問是否合乎民法第七百五十條規定,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呢?
要如何申請,銀行會同意嗎?
感謝律師撥冗解答
A:
一、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二、若主債務為「定有期限之債務」,而「債權銀行允許主債務人展延」,而「未經過保證人同意」時,保證人即可不負保證責任。台端是否可主張該條規定不負保證責任,須視個案是否符合上開相關條件。需注意遲延時,債權銀行未積極追償未必是同意展延,銀行有無允許延期清償,應由主張之保證人負舉證責任。
三、若非定有期限之債務,應參照其他民法751-75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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