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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商業法


楊OO 發問於 2019-05-28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被國稅局告違反稅捐稽征法、然後被檢察官盡速起訴的函上面寫違反會計商業法、他說我4年來開的發票是一直循環,獲利10幾萬、但金額發票金額是200,000,000多、我沒有前科也不懂這樣是違法的、請問這樣如果認罪協商、會如何判刑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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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商業會計法所規範內容,若涉及不實申報經查屬實者,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會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72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商業會計法新聞事件之企業負責人通常會被罰款或起訴,既然為企業主,就負有法定責任,不是一句不懂法規就可規避。

建議在創業時就要有所留意,不明之處可以請教專業人士,避免增加不必要困擾,甚或誤觸法網。經營企業時,也要留意充實法規常識、法規更新訊息以及相關案例,當然,政府單位也有不時舉辦法規課程,都可以善加利用。能夠有效掌控法規規範,才能保障企業經營成果以及維護企業形象,擠身成功企業之列。

至於究竟會如何判刑,必須詳細研讀相關資料以及了解案件事實後才能判斷,或許有緩刑的機會也不無可能。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商業會計法第72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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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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