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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客製化商品

客製化商品


王OO 發問於 2019-05-24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若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七日猶豫期間規定。當客製化商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時,消費者是否仍得以主張客製化商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範之商品,而使用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謝謝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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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商品是否造成消費者損害,與消費者是否可以基於通訊交易解除買賣是兩件事情。您可以先確認賣家有沒有事先告訴您「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適用,如果賣家沒有事先告訴消費者的話,您仍然可以主張在猶豫期的期間內解除契約,否則,就只能依照您實際上的狀況,回歸一般的民法規定處理,請求賠償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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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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