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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糾紛


黃OO 發問於 2006-11-21 | |

Q: 律師您好:
有一問題無法解決,想律師幫忙
原因是如下:
本人自行興建一棟農舍,各種建材或施工皆為自行叫料與點工興建
現遇到一包商已經給了錢施工卻只做了一部分,其餘部分施工屢叫不到
請問我該如何做才好?
還請律師能指點迷津.

p.s. 1.此項工程並未訂定任何合約,但有報價單及對方收取款項有對方簽名
2.可否以延誤其他工程進行而終止此工程,且款項仍可拿回,請問有法律條文可應對嗎?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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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有報價單及收款等資料,應足以證明有承攬契約關係存在。
二、以下法條供參酌:(是否適用,需視個案情況)
民法502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503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511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258:「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民法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263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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