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詢問律師一個智權問題:
我司為防止技術外洩,一般提供樣品或技術文件前會與國外客戶簽署NDA(保密合約)。
實務上,經常以郵件附件方式傳送電子檔給客戶,客戶簽署後掃描為PDF檔傳回我司,之後並未要求對方寄回正本。
請問這種方式具有效力嗎? 還是必須有正本才具效力?
以上懇請回覆。
A:
邱小姐您好~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契約之成立不以署名畫押為件。故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承此,除了不動產、親屬、繼承等相關法律規定要式之法律行為外,通常只要雙方針對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生效力,契約雙方無需同時在同一張紙上來成立合約。又一般跨國契約為了爭取時效,通常都是使用傳真或email掃瞄檔的方式來簽約,這種方式依然能有效成立契約,是以貴司與國外客戶以email掃瞄檔方式簽立NDA當屬有效。
然而這種簽約方式可能產生的爭議就是證據認定問題,一旦客戶否認契約,爭執簽名蓋章之真實性,光憑客戶簽署後掃描之PDF檔,如何認定簽名是否真正,抑或印文是否遭他人用掃瞄圖檔剪貼偽造,確實容有爭執空間,所以目前企業有改以數位簽名、電子簽名等方式來簽立契約。但更重要的應該是將簽約過程中往來郵件等資訊一併保全好,日後以做為契約訂立過程之相關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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