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本人之前任職於電信加盟公司,可以申辦各大電信門號,因有業務過失被電信直營公司懲處,而前公司把罰款全數扣除我的薪水,後而決定離職,離職前公司要我簽署一份切結書,因當時怕當月的薪水再被扣除,所以簽署這份切結,沒想到離職後還是領不到當月薪水,而切結書內容大致如下:
本人於前公司任職期間,所經辦之任何申請件,若日後產生任何問題本人須負擔全部責任。
而在我離職後所承辦過的電信門號因使用者本人沒有付費,而導致前公司被電信直營公司扣罰佣金,現前公司要對我提告要我負責賠償那些被扣罰的佣金,請問以切結書的內容來看,可以用民法72條來作為反駁嗎?
謝謝律師答覆
附帶一提,本人與電信門號使用者沒有任何關係,就是單純的業務與客戶關係,也非他們保證人
A:
您好,
雇主不能直接扣你的薪水,如果公司認為您要賠償,他們必須另外對您請求,那份切結書也不會讓公司取得直接扣您薪水的權利,您可以直接到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要求他們支付薪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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