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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謀職假計算問題

謀職假計算問題


MO 發問於 2019-05-17 | 臺北 | 製造業

Q: 至公司到職僅6個月即被通知2個月後資遣。到職未滿一年,依勞基法規定資遣預告期間為10天,那麼謀職假是否可從被通知日起每週請2天至兩個月後離職?還是只能用預告期間10天請3天謀職假?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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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C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回覆如供您參考:
一、所謂謀職假,係指勞工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勞工若未請謀職假,即應正常出勤,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但並不生加給薪資的問題。
二、勞委會曾有函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為仍然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是以,依據勞基法上開規定,勞工仍有請假2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1日之謀職假。
三、至於您所謂公司提前於2個月預告資遣您,則謀職假是否可從被通知日起每週請2天至兩個月後離職?還是只能用預告期間10天請3天謀職假?關於此問題,目前並無相關實務見解可資參酌,惟依據文義解釋,該條前段為:「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似以勞工接獲資遣預告通知後,作為謀職假請假開始計算之基礎,解釋上似應以接獲通知之日起即可計算之。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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