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拍攝知名建築物為販賣,是否構成侵權.
我已拍攝許多知名建築, 包含國外度假飯店內的建築及裝潢.
並打算將拍攝成的數位檔案作成光碟販售,
是否需要向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若未取得授權即行販賣, 是否涉及重製或改作的刑責?
請大律師協助解惑. 謝謝.
A:
您的問題,請參考著作權法下列規定:
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63條第3項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65條第2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看了上面的條文,您可能覺得複雜,簡言之:
1.拍攝建築物的外觀並予散布,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8條之合理使用,應不涉及非法重製或改作刑責。
2.拍攝室內裝潢,如涉及他人有著作權之部分,應取得授權。
3.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法院就個案利用型態,仍可為合理與否之綜合審查。
以上敬請卓參。
六合法律事務所
李佩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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