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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犯疑慮


洪OO 發問於 2019-05-08 | 高雄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甲方是屬於上游製造電子產品廠商。
乙方是下游製造終端產品廠商。
甲方有一A產品要販售給乙方,此A產品原本都是貼上甲方自行製作的標籤。
而這次乙方要求甲方要讓乙方貼上乙方自行製作的商標標籤,黏貼在A產品上。
請問甲方純販售未貼甲方標籤的A產品,而乙方要黏貼甲方不知道的商標標籤,這時候:
Q1:甲方需要跟乙方做什麼聲明或切結書嗎?
Q2:若乙方黏貼的商標標籤是丙方的商標圖案黏在A產品上販售,甲方是否會有連帶責任?
謝謝!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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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侵權係以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商標為要件。

貴公司所為若係代工行為及輸出、入行為,若僅係為受商標權人委託製造的代工行為,並於生產後全數運往委託人約定的國家或其指定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則此回銷行為,因代工廠商並無以行銷目的,表彰為自己經營的商品的意思,非屬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應不構成商標侵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5年度再字第4號刑事判決、民國82年6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如附件供參)。

但應注意的是,若受託製造商於製造後,違約將部分成品流入本國的市場者,則對於本國原有取得商標權之人,即有造成商標權侵害的疑慮。
惟代工廠商實際個案中所為的回銷行為,有無構成侵害商標權,係屬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的範疇,宜由法院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的事實,依一般社會通念,就實際具體相關事證,逕依職權進行判定。


Q1. 建議取得相關契約或是切結書。
Q2. 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很有可能有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建議留存所有溝通往來信件以及相關資訊,並尋求律師居中協商,以利後續釐清爭議。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初級合夥人
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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