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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職場霸凌,公司不理會

職場霸凌,公司不理會


簡OO 發問於 2019-05-03 | 臺中 | 製造業

Q: 主管無故說我癲癇發作,當眾羞辱我是部門老鼠屎,要剔除我的獎金,要調部門,還在工作上刁難,公司卻不理會

員工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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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民法483條之1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在勞基法第14條中,也列出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離職,其中有以下3款適用於職場霸凌。
(一)如雇主、雇主家屬或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第2款)
(二)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第3款)。
(三)如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損害勞工權益者(第6款)。

以上情形勞工可不經預告即能離職。

前述民法483條之1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該規劃及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中的「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作為雇主違反勞動法規的依據。

則根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而離職的勞工,一來可要求資遣費,二來如果因霸凌遭受精神創傷,無法進行下一份工作,也可依照民法第227條之1,以雇主違反民法483條之1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向雇主求償。

又如若職場霸凌者其如有恐嚇、公然侮辱、妨害自由或以脅迫手段強行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則有可能構成刑法相關罪則。

職場上霸凌首重證據之蒐集。

以上,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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