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在外國,將一些在當地買太多用不完的化妝品寄回台灣,交給在台灣的B在網拍上販售(照片由B自行拍攝,照片上有品牌商標,商品名稱也有品牌名稱),但台灣代理商去信給B說這些動作已經違反商標法。
請問:
1.A買太多商品用不完,寄回台灣網拍賣可以嗎??
2.B拍商品照片在網拍上賣,品牌商標和名稱如果遮蓋起來是否就不會違反商標法??
3.台灣代理商告賣家這種事情常常發生嗎??縱使只是出清用不完的物品也都可能會被告,這樣網路拍賣很危險不是嗎??
A: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2. 個人用品轉賣行為,只要不是法律所限制不得於網上販售的物品,單純出清物品,原則上可以。
3 請參照下方回覆
依據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真品平行輸入台灣並加以販售,並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也就是並不會違反商標法,且有增加消費者選擇之優點。承認真品平行輸入,其商品價錢往往較代理商銷售的商標商品來得便宜,與一般代理商所銷售的產品區別,通常在於水貨沒有保固期間或是免費維修方面的售後服務。因此,如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壟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在未違背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範圍內,應認已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進口或進而銷售該商品。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雖然亦肯定真品平行輸入不違反商標法。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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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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