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您所述,您未取貨就是棄單了,您應該是想問棄單後是否有任何責任?
按「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5條定有明文。
棄單的話有可能構成刑事上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惟實務上一般沒有取貨的情況,很難成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大部分賣家還是循民事法律來解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棄單的話有可能須負民事上受領遲延及損害賠償的責任。
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家有受領貨物(取貨)的義務,買家如果貨到7天後還不取貨的話,形成民法受領遲延的情況,需負起遲延責任,賣方除可請求買家損害賠償(像是運費或是食物腐敗等各種損失)以外,賣方其實還可以定一個相當的期限去催促買方要取貨,如果買方期限過後還是不去取貨的話,賣方可以解除契約,讓雙方的買賣契約自始不存在,雙方需要負起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商品要退回給賣家,而賣家收的錢也要退回買家。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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