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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即債權人可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因債務關係是民事事件,員工可以跟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後,由債權人向民事執行處陳報撤回執行後,法院會發撤銷執行命令通知後,就可以不用再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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