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
1) 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於公司章程中訂定,將董事酬勞授權由董事會議定?
2) 本次股東會議案同時有修章(特別決議)與董監改選(普通決議)議案,若出席人數超過1/2,但未達2/3時,是全部的議案表決都無效?還是特別決議(修章)無效,但普通決議(董監改選)有效??
A:
關於您的問題,
1.新修正的公司法中增訂關於董事之薪酬授權董事會議定,亦即雖公司法規定董事的報酬,若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而經濟部曾進一步在解釋函說明,公司章程可訂明董監報酬授權董事會議定。因此,可在章程中新增董監報酬授權董事會議決定之文字,相較於股東會議定更具彈性。(公司法第196 條第1 項)
2.修改章程與改選董監事可併同次股東會決議
查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依公司法第二七七條之規定,自得修改公司章程,新章程一經股東會通過後,應即時發生效力,其後董監事之改選, 無論是否併同次股東會舉行,應概依新訂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本案00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會通過修訂章程,將董事人數由七人改為九人,並由同一股東會改選董事九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濟部六八、五、一八商一四七六六號),易言之,修章無效,亦不影響原本章程中關於董監改選之規定,且表決權達法定標準,即可發生效力。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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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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