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經過蒐集證據後發現房東是張淑晶本人,廣告不實加上不願修繕以及種種誣賴之言論,我提出退租的要求,房東卻堅持不可以,請問我如果直接將鑰匙自行歸還於房間中,是否會使自己吃上官司?
另外,請問我是否能使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點列的提前終止之約定中:「一方未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要求房東返還一個月押金以及預收的電費嗎?
又或者除了張淑晶條款外,我是否有其他專門針對張淑晶本人的法律管道可以尋求協助?
謝謝你!
A:
建議先將租屋爭議的情況,
撰寫存證信函告知對方,
並要求解除租約要求對方返還相關款項
另方面同時聲請調解,透過調解程序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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