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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因請假而遭解雇與年終獎金的問題?

因請假而遭解雇與年終獎金的問題?


AOOOO 發問於 2005-12-15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友人因請假一天而遭雇主解雇(12/14),不知在勞基法中是否有解雇後年終獎金發放之相關規定?

ps:因友人本來就打算工作到2月底,不知是否雇主為了不想發放年終獎金而提前以請假為由解雇她,她請 假時雇主跟她說你明天沒來就不用來了,真的很機車的雇主,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損害友人之權益, 煩請大律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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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無上述情形,雇主不能沒給預告期即資遣員工。
建議可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十六條)及非自願離職的資遣費(勞基法第十七條)。
至於年終獎金則是勞雇雙方約定而成,所以若公司對於全年工作未滿的情況,不發年終獎金,則不能依此請求;且勞基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而本件情形,工作期間尚未滿今年「全年工作」的要件,若想請求年終獎金,似有困難。
Ps:以上預告期間及資遣費的回答係針對非自願性離職而言。但本件情形,雇主也事先聲明「如果你明天沒來就不用來了」,所以究竟是自願離職亦是非自願性離職恐有爭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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