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支付命令的寄存送達也是要由債權人聲請才會開始計時嗎?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明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是支付命令之寄存送達無待債權人聲請,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即自動發生效力
請問以上的意思是,若確認債務人誤點收信或拒收法院寄的支付命令的公文,我們債權人可以主動印兩份請警察幫我們送達,並貼在對方公司門口上和他家的信箱;各別拍照並有日期存證,把照片給法院,再申請強制支付命令證明公函;方才能執行強制扣押他名下財產嗎?
A:
送達由法院依職權進行
並且由法院依回執認定送達效力
無須債權人介入
待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發生執行力後
始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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