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個人的問題 不知可否詢問
我有電信費用欠款 有欠費三家電信費用沒繳 債權都是同一家X誠
其中一個 時間在 民國98年8月29日 到現在
這月18號 才收到支付命令 可否提出以下的條款
超過X年時效 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 消滅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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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
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
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
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
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請問板上律師大大門 我有三條電信欠款 都好像超過五年 可否以上面的法條 請求超過債權銷滅時效之規定?
A: 收到支付命令僅須在20日內表達異議即可,不用表示要主張時效消滅,當然您要表達也可以,不管有無在異議狀內表示要主張時效消滅,都會進行後續審理程序。有關時效是否消滅另有涉及有無時效中斷的問題,您當然可以主張您所提出的實務見解,不過對造是否握有時效中斷的證據,要待法院進行審理程序時才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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