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在臉書社團與人發生賣買糾紛,賣家未經買方同意即公開私訊對話在社團並且讓大眾可識別買方是否違反個資法?若賣家違反個資法,買方可以如何檢舉賣家?(買方只有賣家的臉書姓名及頭貼,並不知道賣家的相關個資)
A: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若您能證明賣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且賣家瑋主張違法事由應可主張
3.不管民刑事您先提告,且可請法院或檢察署函請LINE調閱賣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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