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公司型態為合夥,在未經合夥人同意授權下,私自變更合夥人,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及侵占罪?如寄發存證信函該如何填寫?
A:
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同
若僅是變更合夥人
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
未必必然同時符合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因為侵佔罪的客體是針對財產權,
且必須是將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才會成立。
寄發存證信函
要看您要傳達的意思內容而定
並沒有既定格式
只要清楚地將您所要表達的意思傳達給對方知悉即可
若涉及法律撤銷權、解除權或終止權的行使
也必須在存證信函中一併清楚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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