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1月份新工作到職,公司為50人以上公司,當時公司即與我簽訂三個月的試用合約,若到期不續簽,則是否無需支付資譴費,同時我也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感覺好沒保障。 (因失業給付規定需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被保險年資一年,始可辦理失業認定)
律師
温大瑋律師事務所
A: 行政院勞動部86年9月3日(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釋:「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明白解釋關於試用期之勞雇雙方權利義務處理。 依前述勞動部解釋,應給予資遣費。但法院審判實務則有認為雇主可以不給予資遣費之見解者。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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