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勞工可否兼職,現行勞動法令並無明文規定,經行政院勞動部82年9月15日(82)台勞動一字第55646號函釋予以補充:「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據此勞動部函釋,雇主不可為概括性之禁止;兼職是否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履行,應個案判斷。
依您所述情形,如果您是工作時間內的兼職,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如果情節重大,雇主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終止你們之間的勞動契約,依法並可不給予資遣費。
您可以盡力蒐證他在工作時間內利用公司資源做與公司相同性質的兼差之後,再行提告。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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