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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希望我工作到農曆過年前,我應該接受嗎?


許OO 發問於 2005-12-15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於12/6日告知希望我工作到農曆過年前, 會給付一個月年終獎金(保障14個月年資)+一月份薪資, 是否已符合勞基法, 我應該接受? 我於2004/02/04到職, 謝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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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若您有以上情況,雇主即可先予預告終止勞僱契約。
○二在符合上述情形下,預告的期間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以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而您工作未滿一年,所以雇主提前近兩個月告知您勞動契約的終止,是符合規定的。
○三而您的資遣費部分,因為您工作接近一年但未滿一年,依據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以您可請求僱主依此規定比例給予資遣費。
○四至於年終獎金和您一月份工作所得之薪資,合乎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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