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一個員工十幾年前工作兩年一開始都蠻正常,後來常常無故曠職,公司沒辦法後來請了新員工,十幾年過了現在又說他當時受傷老闆不管他要他離職,現在跑來要資遣費,當時的出勤紀錄資料都已銷毀,都沒有證據了我該怎麼辦,請問請當時的員工當人證可以嗎?
A:
您好: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含文書及證人等,因此倘若您的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您當然可以請求法官傳訊證人,主張對您有利的事實。
敬祝您得以順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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