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一個員工十幾年前工作兩年一開始都蠻正常,後來常常無故曠職,公司沒辦法後來請了新員工,十幾年過了現在又說他當時受傷老闆不管他要他離職,現在跑來要資遣費,當時的出勤紀錄資料都已銷毀,都沒有證據了我該怎麼辦,請問請當時的員工當人證可以嗎?
無故曠職
律師
温大瑋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如果已經超過15年,依據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該離職員工向您請求的資遣費,他會因為時效消滅而會面臨敗訴。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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