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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假計算

特休假計算


王OO 發問於 2018-12-17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於 2016/01/11 到現任公司任職。公司於 offer letter 中載明於第一年即給予15 天的特休假,滿三年即給 20 天。唯第一年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公司宣稱其採歷年制,期間給假情形如下所述:

2016/01/11~2016/12/31 14 days + 5 hrs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
2017/01/01~2017/12/31 15 days
2018/01/01~2018/12/31 20 days

2016/12/22 一例一休開始實施,於2017/01/01 特休假滿半年者即給予3 天特休假,但公司並未給此三天假。想請教,如今預計於 2019/1/15 離職生效,請問在服務滿三年的情況下,公司總共該給予多少特休假?而於我離職前,應還有幾天特休假?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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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關於特休假之規定,特休假無論採取曆年制或週年制,均屬合法。
因為您到職首年之特休假已優於勞基法第38條規定;而2017年1月1日起之特休假,您已到職逾半年,且給假日數亦優於勞基法,故公司作法均屬合法。

而您所舉之給假情形,公司在第2~3年(2018.1.1~2018.12.31)給予20天特休假,與所述「滿三年給20天特休假」(3年屆滿日應該是2019.1.10)之內容不一致。假設此節暫時不論,則您預計2019.1.15離職,依您所述之公司運作邏輯,應該是分段計算特休假。即2019.1.1~2019.1.10一段、2019.1.11~2019.1.15一段。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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