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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頂讓債權糾紛

頂讓債權糾紛


p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發問於 2018-12-12 | 桃園 |

Q: 因頂讓店面,債務人因無足夠資金故將資金以本票方式償還,但卻跳票,然申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卻申請異議,
現在要調停,想請問一下,我方須要帶什麼資料會有比較大的勝算,因為當時債務人簽本票時並未押日期導致本票無效。
是否當初開店資出明細表及頂讓合約書都要帶呢

本票 頂讓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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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所謂的調停,應該是指調解程序,提供以下說明。
調解程序通常是針對請求金額雙方能否在相互退讓下有達成共識的空間,調解程序不同於法院的言詞辯論,一般調解委員不一定會當場看提出的事證,關鍵在於您的支付命令聲請狀是否已有附上相關事證,例如,頂讓合約、本票等事證,讓調解委員事先審閱。如未於支付命令聲請狀附上上述文件,調解當天可帶至現場,讓調解委員了解,雙方確實有頂讓合約,對方未依約履行,以利其居中協調。

以上說明,提供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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