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教一下,我是一間股分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掛董事長,但是我沒有持股也沒有投資,只是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如今公司已經入不敷出,我擔心擔任負責人要付擔後續公司的負債,該如何卸下負責人?我自己去做公司變更登記嗎?如果這樣是由誰來繼任負責人呢?另外,如果公司負債股東們是不是不用負責,而由負責人來負擔呢?
A:
陳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謹說明如後供您參酌:
一、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依據同法第208條第1項:「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二、再者,委任關係如擬終止時,根依據民法第549條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易言之,您依法得隨時終止委任關係。,又參諸經濟部920129經商第09202005450號規函示:「一、按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有關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查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並規定該法第51條於董事準用之。是以,有限公司董事辭任,在未踐行改推及修章程序(章程訂有董事姓名)前,如由公司及符合該法第108條代理規定者,先行申請董事解任登記,尚屬可行。至章程未符合部分,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本部91年4月15日商字第09102071740號函參照)。」可參照。
三、綜上,設若您欲辭任掛名董事長,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以利日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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