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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和年資

資遣和年資


江OO 發問於 2018-12-06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
在同一家幼兒園服務已11年
今日老闆宣布,已將公司賣掉
108年1月1日會換新的老闆經營
下週一新的團隊會個別跟老師約談去留問題
(新老闆是希望大家能留)
老闆說
1.不管是留還是不留,他都會給資遣費
2.留下的年資歸零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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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茲就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動基準法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所有資產、設備)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8年8月2日臺勞資二字第17947號函釋參照。

三、本件中,假設原公司法人人格沒有變更,只是單純由新老闆、新團隊負責經營,新舊公司間構成關係顯具有「實體同一性」,則屬「公司內部業務之轉讓」,非《勞基法》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換言之,原公司原有之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台端仍屬繼續受雇於原公司,工作年資仍持續併計,並無中斷。老闆說留下之員工年資歸零與《勞基法》規定有違,自屬無效。又依同法第20條規定,勞工得請求資遣費者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非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本件中,台端既屬受雇於原公司而繼續任職,自無原雇主是否應發給資遣費的問題。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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