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有欠銀行3萬多的貸款 因家中有妻小 也只有我一個人在賺錢 生活開銷和房租本就吃緊了 所以有幾個月沒辦法繳貸款 導致讓銀行去提出強制扣薪 可是強制扣薪怎麼會扣這麼多? 上面寫說薪水少於14866免扣除 大於14866剩下全強制扣薪…那我等於每個月只有14866可以生活 我光房租就15000了 這樣我根本不用生活了啊 何況我還有兩個小孩和老婆要養(小孩一個上課一個太小還不能上學 所以老婆在家顧小孩),請問這樣我能申請異議嗎?這樣我真的會生活不下去
A:
您好:
關於強制執行扣薪,可以參考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
I.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II.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III.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IV.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V.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依照上述規定並參酌政府之公告,新竹市的最低生活費用為每月12388元,於該生活費的1.2倍數額內(取整數後為14866元),不得為強制執行。另外,如果除了您本身之外,如果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必需之費用,該部分的金額也不能夠被強制執行。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夫妻互負撫養義務,為了照顧未就業的配偶,應可再保留14866元;另外,倘若兩位子女均未成年,夫妻共負扶養義務之情況下,每位子女亦可再保留14866/2=7433元,若將上述四筆費用加總,數額為44598元,假設您每個月所領之薪資扣除上開為維持生活所需之費用後已有不足,則您的確是可以針對該執行命令提出異議,並提出相關資料請執行法院斟酌之。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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